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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但从表面上看,如果一国提交了任择条款声明,然后立即对另一国提出申请,。对于后者来说,此类程序完全是意料之外的。但是,国际法院的先例表明,此类“突然袭击”是可以接受的。在《穿越印度领土的通行权》一案中,葡萄牙于 1955 年 12 月 19 日提交了任择条款声明,三天后对印度提出申请。法院在 1957 年 11 月 26 日的判决中裁定,“接受法院管 则可能构成滥 辖权的国家必须预料到,新的声明国可能在该国向秘书长交存接受声明的同一天向法院针对该国提出申请。就在那一天,作为任择条款基础的合意纽带在有关国家之间成立”(第 146 页)。同样,在领土和海洋边界案中,喀麦隆于 1994 年 3 月 3 日提交了一份任择条款声明,随后于 1994 年 3 月 29 日对尼日利亚提出了申请。法院再次驳回了尼日利亚的反对意见,认定其拥有管辖权(第 118 段)。虽然一些国家使用“反伏击条款”来防止此类意外,但加拿大错过了这个机会。

加拿大可能仍会认为伊朗的做法与先例不同

特别是,伊朗声明的范围有限,给人的印象是 西班牙电话号码库 它是为本案量身定制的——不像喀麦隆的声明,它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法律争端”。事实上,各国通常会广泛接受法院的管辖权,然后提 则可能构成滥 出一些保留意见。伊朗的声明颠覆了这一逻辑。尽管这可能不寻常,但任择条款制度对这种狭隘的声明是开放的(例如,参见埃及和赤道几内亚的声明)。因此,我们的初步评估是法院拥有管辖权。

优点

从实质方面来看,对案情的判决可以为国家豁免权的演变提供 请确保图案在可打印区域内水平居中 宝贵的见解。伊朗声称加拿大侵犯了其管辖和执行豁免权。争论主要围绕加拿大所谓的“恐怖主义豁免例外”展开。

2012 年 3 月 13 日

加拿大在其《国家豁免法》中引入了例外规定。《国家豁免法》第 6.1(1) 条规定了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管辖豁免:“被列入名单的外国[…] 不能免于法院对其因支持恐怖主义而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关于执行豁免,《国家豁免法》第 12(1)(d) 条规定了相应的例外。2012 年 9 月 7 日,加拿大采取行政行动,将伊朗列入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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