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与 Bianchi 或 Venzke 等人的作品一起,弥补了国际法学术界对解释学理论研究的匮乏。有趣的是,Zarbiyev 将理论冷漠归因于国际法学者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热情似乎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舒适区,在这个舒适区内,他们不再需要处理解释的理论问题,甚至不需要处理对解释规则本身的解释这一永恒问题。根据扎比耶夫的说法,《维也纳公约》是这种“思想依赖批判”的罪魁祸首(第 13 页)。扎比耶夫对今天为人所知和实践的解释模式的设计进行了谱系学描述,回顾了几个世纪以来众多参与者(例如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沃尔夫、瓦泰尔、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委员会)对其形成的相继干预。扎比耶夫的讨论不仅展现了对批判著作的精通,也展现了对文学哲学(德里达、布迪厄、利科、菲什等)的精通,并且明确受到了尼采哲学的启发,扎比耶夫用锤子击打了当代国际法学家在解释学方面的一些主要预设。读完他的杰出研究后,几乎看不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提倡的、国际法院所培育的文本主义。国际法学家解释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法官的盲目崇拜——扎比耶夫认为,这种
崇拜在国内体系中是闻所未闻的
——同样受到了致命一击。这两种常见的国际法律话语模式都被彻底粉碎了。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扎比耶夫的作品是一个典范,值得称赞的是,他自信而勤奋地借鉴了各种法律思想和社会科学的传统,组建了自己的概念和分析框架,而没有感到有必要表明自己属于某一特定传统或思想流派,也没有担心不可比性。在构建他的概念和评价框架时,扎比耶夫表明,国际律师不一定认为自己是单一学派或方法包的囚徒,他们可以简单地挑选。扎比耶夫表明,我们可以在国际法律学术界目前提 科特迪瓦电话号码库 供的所有方法包之外构建自己的评价工具。通过这样做,扎比耶夫帮助我们理解,备受推崇的方法论一致性概念被高估了,也提醒我们理论和方法论之间的密切关系。结果是一套坚实而原创的方法论选择,有趣的是,它与费什一样强调解释者。在构建他的概念框架时,福阿德·扎比耶夫顺便提醒国际法学家,“解释性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创始人——这一概念在国际法学家中如此流行——并不是斯坦利·菲什提出的,而是约西亚·罗伊斯提出的,他在其关于基督教的著作中引入了这一概念(J. Royce,《基督教问题》,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14 年。
弗朗索瓦·奥斯特,Raconter la Loi。 Aux Sources de l’Imaginaire Juridique(奥迪尔·雅各布,2004)
重新审视了西方文化中
一些关键的神话(西奈半岛和流放故事、阿伽门农、安提戈涅、鲁滨逊漂流记、浮士德等)如何将法律视为一种理念或一种制度,从而巧妙地将神话研究与法律理论联系起来。凭借其众所周知的文学博学,作者敏锐地讲述了那些塑造了西方世界许多国际律师文化的故事,从而阐明了神话对法律的处理如何仍然能够影响 拒绝豁免构成合法的反措施 我们当代对法律的理解。在结合我目前对国际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信仰体系以及自指性在法律推理中的核心地位的探索来研究奥斯特的作品时,我的注意力被本书所考察的神话的两个具体特征所吸引。首先,我感到震惊的并不是自我指涉——被理解为一个人对自己起源的发明——在神话结 邮寄线索 构中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而是这些(自我指涉的)神话对法律的自我指涉的蔑视。奥斯特对金牛犊铸造的讨论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金牛犊被解释为一种没有法律的合同,而这种合同不能构成真正的法律。因此,在大多数西方神话中,法律表现为自我指涉之外的思想。